为进一步拓宽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人(被补偿人)的安置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24]66号)(以下简称《通知》)《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甬建发〔2024]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房票定义
房票是被征收人(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持票人”)出具的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房票实施
(一)房票发放对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发放对象,为本办法发布后新实施的,列入余姚市年度房屋征收项目计划并按照《通知》规定发行房票的房屋(住宅)征收项目(含协议征收项目,下同)。
(二)房票使用范围:持票人可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
(三)项目登记
1.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发布集体土地拆迁公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或者在发布协议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公告)后,及时在全市房票业务结算平台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并导入或填报以下信息:
(1)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房屋征收建筑面积、被征收户数、签约户数;
(3)征收补偿情况,包括货币补偿户数、房票补偿户数、货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姓名或名称、补偿金额等;
(4)其他需填报的信息。
2.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填报后,报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审核,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审核。
3.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登记完成前,应当与房票业务结算牵头服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结算服务协议,与房票业务管理平台开发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四)房票核发
1.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即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或乡镇街道,以下简称“房票发行机构”)为房票发放主体,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房票。
2.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全额兑换成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金额和货币补偿补助金额总和;集体土地上征收项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可以自愿选择现金或房票形式的货币补偿,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可按货币安置面积全额或部分选择房票,票面金额不超过被补偿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和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金额总和。
申请核发房票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征收人(被补偿人)身份证明及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号;
(2)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相关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房票出具时间原则上与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一致,如与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以房票实际出具时间为准。
4.房票实行额度管理,可多次使用。购房后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的,房票持有人可使用结余资金再次购房,或者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
5.房票实名制管理,以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为核发对象。房票持有期间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继承权人可持法律证明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实名变更。房票不得赠与、转让、抵押、质押、非法套现,但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可申请将其名下的房票变更(拆分)至其配偶或指定直系亲属名
下。
6.被征收人(被补偿人)申请向配偶或其指定直系亲属核发房票,或者被征收人(被补偿人)申请将其名下的房票变更(拆分)至配偶或其指定直系亲属名下的,即同意持票人支配该房票票面资金(包括购房或兑付),并委托持票人代为申请购房补助或兑付现金(包括房票购房后剩余金额兑付)。
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房票发放或变更(拆分)对象、亲属关系、票面变更金额、房票资金使用及购房补助申请等内容;
(2)直系亲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名下银行卡号;
(3)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承诺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7.房票发行机构可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房屋腾空搬迁事项暂时冻结部分票面金额。被征收人(被补偿人)按要求完成房屋腾空搬迁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五)房票使用和购房补助、奖励发放
1.房票面额兑现。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的,持票人须以本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二手房出售方在交易完成后,可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结算,房票发行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房票持有人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应当将结算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未用于购房的,持票人可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发放对象为被征收人(被补偿人)。房票金额不计利息。
房票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结算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用于购房的房票编号;
(3)买卖双方共同出具的房票实际使用及支付金额确认书;
(4)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账号(预售项目)或银行账号(现售项目);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房票用于购买二手房屋,出售方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结算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用于购房的房票编号;
(3)买卖双方共同出具的房票实际使用及支付金额确认书;
(4)房屋出售方银行卡号或者银行账号;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持票人申请房票兑付现金的,应当向房票发行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房票兑付现金申请书;
(2)持票人身份证明;
(3)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名下银行卡号或者银行账号;
(4)用于兑付的房票编号。
2.购房补助。持房票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含车库、车位)的,持票人可根据余姚市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发放对象为被征收人(被补偿人)。
持票人因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申请购房补助的,应向房票发行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用于购房的房票编号;
(4)买卖双方共同出具的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确认书;
(5)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名下银行卡号。
持票人因购买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申请购房补助的,应向房票发行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经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2)纳税凭证、不动产权利证明;
(3)用于购房的房票编号;
(4)买卖双方共同出具的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确认书;
(5)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名下银行卡号。
3.购房奖励。持房票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向商品住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购房奖励承办机构申请购房奖励。余姚市房票购房奖励标准为房票中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的5%。购房奖励发放对象为持票人。
持票人持余姚市房票购买余姚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可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购房奖励,持宁波市行政区范围内余姚市外发行房票购买余姚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可向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申请购房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持票人身份证明;
(2)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票持票人名下银行卡号;
(4)用于购房的房票编号。
4.购房补助及购房奖励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房实际使用金额计算。持票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只占部分份额,申请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的,应当以所占产权份额对应的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份额占比x房屋买卖合同总价)为基数。与他人合伙购房的,须根据各方签署的协议明确各自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仍无法确定各方实际出资总额的,等额分配产权。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小于所占份额对应购房款的,以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
5.资金结算。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资金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个工作日内结算。票面金额、购房补助以及使用余姚市内发行房票购房的购房奖励列入征收项目成本,使用余姚市外房票购房的购房奖励由市财政保障落实,同时做好宁波财政对属地购房统筹奖励资金的统筹分配返还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房票发行机构、购房奖励承办机构应当在房票结算牵头服务金融机构开设房票资金结算账户。为保障房票资金及时、足额结算,房票资金结算账户应预留相应额度。
6.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该合同予以锁定,直至完成不动产登记。持票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和购房奖励。
7.在房票出具后,持票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已经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的,可使用房票,并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购房补助及购房奖励。
8.配套政策。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房票持有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部门职责
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房票政策解释及房票发放、票面金额、购房补助及持余姚市内房票购房的购房奖励结算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使用余姚市外房票购房的购房奖励受理及结算。
市财政局:负责使用余姚市外房票购房的购房奖励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会同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做好宁波财政对属地购房统筹奖励资金的分配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对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合同进行锁定管理,直至完成不动产登记;负责市内房票房源超市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屋中介机构的监管,协调购房环节的相关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保证房票兑付所需资金和相关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房票发行机构,负责项目登记、房票发放,承办票面金额、购房补助、余姚市内发行房票购房奖励的结算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服务。应按照“应进尽进”原则,督促本地新建商品房项目入驻房源超市,积极引导和鼓励优质二手房源入驻房源超市,引导房企对房票购房提供市场最大优惠,鼓励经纪机构对房票交易的减免经纪费用。房票发行机构、购房奖励承办机构应搭建线下服务窗口,提供房票购房便利和优质服务,同时明确政策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房票政策和房源超市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实效性。加强对自媒体管理,依法打击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不当言论行为,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未作出征收决定和发布拆迁公告(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发行房票的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6日